2月28日讯 据闽东日报报道 近日,由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**犯罪“自洗钱”案在蕉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经审理,被告人莫某某以贩卖**罪、洗钱罪(自洗钱),数罪并罚,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。
据了解,2021年8月13日至9月7日,被告人莫某某先后三次共计贩卖86.25克**给黄某某(另案处理),其中49.25克**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。被告人莫某某要求黄某某将其中部分毒资1.36万元转入其岳母胡某某银行账户,从而掩饰、隐瞒**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。
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该起贩卖**案中,根据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新规定,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,认真审查被告人是否存在“自洗钱”行为,并就侦查方向、侦查重点、证据补强、证明标准等方面与侦查人员深入交流,促进完善证据链条。在证据确实、充分的基础上,追诉被告人洗钱犯罪事实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经审理,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,以贩卖**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没收部分财产;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;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及没收部分财产。
据悉,该案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审理。(闽东日报 吴宁宁 缪婧巧)